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行政处罚流程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立案
第一条 通过监督检查、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基本案情、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局负责人意见进行文字记录。
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投诉。
第二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有关材料、涉案物品清单等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按要求填写《文书送达回执》。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条 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
第四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勘验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按要求填写《文书送达回执》。
第六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询问过程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七条 抽样取证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详细记录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当事人、抽样物品名称、抽样物品基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标称生产者、标称商标、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数量、抽样情况、样品加封情况,由当事人、抽样人办案人员、见证人分别签名并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制作《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按要求填写《文书送达回执》。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采取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措后,应依法在七日内填写《先行登 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局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第十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 导审批。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