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公示稿)
现将《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因时间紧急,公示期为7天(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6月6日)。
如需反馈相关问题与意见,请于2023年6月6日前联系攀枝花市西区林业局。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135****6029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西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西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西区辖区林业用地及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禁猎区,每年37月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及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猎捕禁猎区外迁徙洄游通道内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及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支、气***、地***、毒药、爆炸物、地弓、弹弓、排铳、铁夹、猎套、猎夹、滚笼、猪套、粘网、诱捕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掏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说明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当向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或区林业局举报(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举报电话110、区林业局举报电话081****1626)。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
特此通告。
审核: 王克坚 责任编辑: 宋俊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