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直接向供电营业厅申请安装充电桩无需物业同意
4月27日,记者了解到,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近日已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增设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小区居民可直接向供电营业厅申请安装充电桩,不再需要物业出具同意施工证明。
由于安装充电设施与小区电力、消防关系密切,在小区安装条件上,《通知》提出,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小区宜为供电企业“一户一表、直抄到户”的公变小区。需要安装充电设施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当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居民合表专变小区或充电设施接入容量受限的公变小区,鼓励业主进行用电改造后再行报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通知》规定,符合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条件的小区,由申请人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再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证明或者确认申请人具有固定车位产权、一年以上车位使用权登记证明。
为方便居民安装,简化申请资料,《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区居民在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手续时,只需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或者网签买卖合同或者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出具《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申请人使用的车位属租赁或购买他人的,还需提供车位租赁(购买)合同和出租人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证明。
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现场勘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配合供电企业指认表计安装位置(计量箱、井或间)和隐蔽电源管线走向等。供电企业需对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勘察具备供电可行性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向申请人正式答复供电方案;不具备供电可行性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能供电的原因。
来源:襄阳晚报 沈明晶 杨建华 张雪 责任编辑:刘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