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财监〔2022〕8号陆川县财政局关于陆川县乌石镇初级中学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
陆川县财政局
关于陆川县乌石镇初级中学2021年度
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
陆川县乌石镇初级中学:
为了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促进财经制度的贯彻落实,维护财经秩序,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及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2〕135号)精神,我局派出本检查组于2022年10月9日至25日对陆川县乌石镇初级中学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陆川县乌石镇初级中学未按规定登记2021年度总账、明细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陆川县乌石镇初级中学处三千元罚款。
二、陆川县乌石镇初级中学2021年1月第26号记账凭证反映支退学校商店租金120750元,无支付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三、陆川县乌石镇初级中学2021年度6月21号记账凭证反映支付刷外墙、刮泥子款154434.76元,未增加固定资产,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属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责令限期改正,调整相关会计科目。
四、陆川县乌石镇初级中学未按于2020年度1月10日签订的学校合同规定在2020年5月收取押金34500元,直至2022年7月才收取,违反了合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合同管理制度。
五、陆川县乌石镇初级中学未能全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君丰家私商场,谢德元等长期占用学校公款,其中:君丰家私商场215000元,谢德元169000元,陈顺荣46300元,陈达华、邹德贵42949.2元,陈昭华30000元,李彩玉2600元,园丁杯款17500元,备用金16511.6元。责令限期改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债权管理制度。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财政局或陆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陆川县财政局。
陆川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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