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落地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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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类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落地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务办〔2021〕12号)文件要求,按***部署推进各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地,我局将业务办理系统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审批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按改革规定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一)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作了相应的告知承诺文本(见***)。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进行优化审批服务调整,实行电子申报和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来宾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承诺书
申请单位(全称) | 法定代表人 | |||||||||||||||||||||
申请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申请内容 |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 □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 |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 | |||||||||||||||||||
提供材料目录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申请书;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申请书;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申请书; | |||||||||||||||||||
许可条件 | 根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等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是: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 |||||||||||||||||||||
备注 | 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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