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慈云寺周边及学府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提升县城品味,改善交通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及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实施县城慈云寺周边及学府街棚户区改造工程,具体征收实施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县城慈云寺周边棚户区及学府街道路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东至茂源巷东,涉及115户;西至西城巷西,涉及125户;南至西大街;北至学府东街北延伸界,涉及465户;慈云寺保护中心涉及98户,共803户。涉及企事业单位7家(电热器厂、粮食招待所、粮油公司、综合一公司、副食日杂、供销贸易公司、天茂源)。
二、征收期限
以征收公告之日起,具体签订征收协议时间以下达的《房屋征收通知书》为准,期限为3个月。
三、实施主体
天镇县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
四、房屋、附属物的认定
房屋是指四壁完整、屋顶严实、门窗齐全,檐高在2.2米以上,人可居住的建筑物,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视为附属物。
附属物系指杂物房、地窖、畜圈、厕所、大门、院墙以及有线电视、电话、宽带、自来水、电表等配套设施。
五、房屋用途、类别的认定
(一)商业用房,不分类别。
(二)住宅房屋,分为三类。
一类:普通住宅北房(指单独居住院落)、住宅小区楼房以及一院多户所居住生活的房屋。
二类:普通住宅下房,即东、西、南房。
三类:宅基空地,即房屋未建或倒塌的宅基地。
六、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以产权登记或评估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七、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采取产权置换结合货币结算的方式。
(一)商业用房:采取分层置换按1:1的标准进行征收安置。
(二)住宅房屋:一类房屋按1:1.2标准置换;二类房屋按1:1标准置换;三类宅基地按自然间每0.1亩置换15㎡(国有土地)、9㎡(非国有土地)。
(三)被征收的房屋地下室300元/㎡,彩钢板房400元/㎡,院墙、大门、厕所、照壁、门道、畜圈、水、暖、电等设施一律不予补偿,但住宅、商业用房的装修标准超过3万元的,超出部分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八、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支付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标准为15元/㎡,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标准为50元/㎡。征收经营性、生产型的房屋,机器设备的拆迁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评审后给予补偿。
(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商业用房选择就地安置的,支付18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给予每月10元/㎡的补助。
2、商业用房给予每月20元/㎡的补助。
(三)停产、停业的损失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每月80元/㎡,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3个月。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九、奖励办法
为加快房屋征收搬迁进度,对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主动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凡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20天签约并搬迁的,给予400元/㎡的奖励。
(二)凡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21-41天签约并搬迁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三)凡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41-61天签约并搬迁的,给予100元/㎡的奖励。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相关政策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二)被征收人可以自行拆除自己的房屋,但必须和房屋征收部门协商确定,并且拆除费用和安全责任自负,材料归己。严禁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本人无意愿自行拆除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三)计户依据: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无证产权房屋以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和居民户口簿为依据,确定房屋户数。对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个人和单位,要服从房屋征收补偿之规定,通过对调查、影像、评估、公正等证据保全后,先拆除后处理争议,待产权清晰后,按实施方案对产权人给予补偿。
(四)因政府回购的安置房源涉及五个商品房小区,所处的区位不同,被征收人将依据签约的先后顺序,可优先自行选择政府提供房源的小区和楼号,实行“先签先选,选完为止”的方式。签约并完成搬迁,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后,优先选房单有效,否则无效。
(五)对征收不足45㎡的被征收人,享受廉租房安置政策,按45㎡置换,双方互不找差价。
(六)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在规定征收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可给予每户20㎡的优惠价面积,优惠价为政府回购价的80%,超出优惠价的面积按政府回购价进行结算。
(七)被征收房屋认定属公房的公产部分,作价补交公产部分后被征收房屋按私有房屋进行安置。
(八)居民临街住宅未改造成商铺的可申请置换商业用房,具体置换比例按1:0.6确定。
(九)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一、房源
滨江花园、幸福时光、锦绣学府、九岸花城、瑞新花园。
十二、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县城慈云寺及学府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城慈云寺及学府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川楠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田 炯 副县长
郭立东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罗光宪 县委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睢富民 县发改局局长
张 策 县财政局局长
郝 君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海燕 县住建局局长
滕文飞 县司法局局长
薛 江 县民政局局长
王海宾 县审计局局长
安和仁 县经信局局长
薛志远 玉泉镇党委书记
高 顺 玉泉镇镇长
王利清 县房管局局长
贾 瑞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 辉 县供电公司经理
马 军 县公证处主任
张瑞廷 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郭民强 广厦热力公司经理
任志勇 华润燃气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张海燕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盛守团、孙世民等担任。
十五、本方案由天镇县慈云寺及学府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法依规另作补充规定。
十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