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和市外来(返)区人员及时如实登记报告的通告
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和市外
来(返)区人员及时如实登记报告的通告
当前,全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但仍存在少数“域外来(返)区、有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情况的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主动登记报告,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问题,这些行为正在扰乱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病毒传播危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等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服从省、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命令,自觉接受居住地街(镇)及定点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采集样本、检验、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病毒传播或病毒传播危险,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至2020年2月12日17时前,区域内尚未登记报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点人员和市外来(返)区人员必须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登记报告。市外即将来(返)区人员至区后,应在抵达后第一时间向居住地的社区(村)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 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