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字〔2019〕6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2019年2月12日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2019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6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75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10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598元/月/人、5460元/年/人,农村供养机构运转经费执行1800元/年/人;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516元、258元、30元。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word版】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doc
【pdf版】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