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明确菏泽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4月26日,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菏泽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明确菏泽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菏发改成本〔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推进文明和谐建设,根据《菏泽养犬管理条例》(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四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了《关于同意菏泽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2〕8号)文件,同意我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根据《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菏泽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养犬人(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和动物园、科研机构饲养的特定用途的犬只除外),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和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方面,文件规定养犬初始登记收费标准为200元/只,以后每年办理犬只续养手续收费标准为100元/只。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征收,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三)收费使用和监管。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植入电子标识、配发智能犬牌、犬只收容、宣传等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养犬管理服务费。公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
政策原文:【部门文件】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菏泽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