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夯实责任,保证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三条市政府每年年初将治超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市治超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对治超工作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章考核方法及内容
第四条考核工作分综合考核和行业考核两种。
综合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的工作考核。行业考核是指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各自行业内部系统工作进行的业务考核。
第五条考核分定期、不定期和专项考核。定期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终总评考核;不定期考核主要为日常检查考核;专项考核为专项活动的考核。
第六条考核按分项内容实行百分制,由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评分标准,并组织评比奖惩。
第七条对各县市区政府治超工作的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组织领导、责任落实三部分。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辖区内车辆平均超限超载率、吨位超限超载率、专项整治工作和环境保障;组织领导主要考核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制度建设、工作部署;责任落实主要考核执法管理、宣传监督、经费落实。
超限超载率为区域内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总数,扣除已办理审批手续和超限超载3%以下的数量后,与通行该区域的所有货运车辆总数的比值。
吨位超限超载率为超限超载总吨位(已办理审批手续和超限超载3%以下车辆不参与计算)与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总吨位的比值。
专项整治工作为非法改装车辆拆解、非法货物转运站和分合载清理整顿以及假冒军警车辆治理等专项活动。
第八条市政府对交通、公安、工商等各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综合考核内容分别为:
(一)市交通局
1、负责治超领导小组的常务工作;
2、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超限车辆;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派驻运政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运输等站场及货物装卸点,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全过程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
5、运管部门联合路政部门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6、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7、配合有关部门在路面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8、逐步建立超限车辆数据库及全市联网的超限车辆信息平台。
(二)市公安局
1、负责治超领导小组的工作,行使治超领导小组副组长单位责权。
2、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3、负责“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和换证等相关工作;
4、向全市超限超载检测站派驻治安警察和交警,保证每个站点2名警力,维护治超现场交通及治安秩序。配合路政人员对流动治超点进行现场执法;
5、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车辆超载运输的行为;
6、依法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所属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并探索对当事人实施扣分,在交通信息网站和襄樊晚报公布治超信息和违章单位、人员黑名单。
7、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和扰乱执法秩序的行为;
8、认真履行治超领导小组副组长单位职责。
(三)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物价局
1、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中收费政策的执行,进一步落实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货物保管、停车等收费标准。
(四)市工商局
审查汽车改装企业的资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无照经营行为。
(五)市质量监督局
定期检校超限车辆检测计量设备,推广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六)市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市政府法制办
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处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市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并及时引导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
(九)市监察局纠风办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以及行业不正之风等行为。
(十)市政府督办室
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治超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督办;参与治超领导小组的检查指导,及时对治超不力的部门及县(市)区进行督导。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治超工作由市治超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督办室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考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治超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在本系统内自行组织评比和奖励。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市治超办。
第三章 奖惩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和阶段性治超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要与政府的政绩考核、交通建设资金的投资力度紧密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较好的前三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给予嘉奖,交通部门要在其公路建设投资、养护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交通部门要核减其公路建设投资、养护资金和项目安排。
第十一条根据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核的全年总评结果,市治超领导小组评出前三名在全市通报表彰,给予嘉奖。
第十二条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治超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后两名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向市治超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连续两次均排在后两名,将对其分管领导工作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组织等有关部门,由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治超办要根据以上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加强对辖区内治超各项工作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将每季度考核结果上报市治超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襄樊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市公路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