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法院集中宣判3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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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7日发表
8月18日、20日,炎陵县法院对3起涉毒品案件的4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其中3名被告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其中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4次容留朋友戴某某在其家中或其驾驶的小车内吸食由其与戴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或由戴某某出资购买的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及驾驶的小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炎陵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持续开展禁毒斗争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教育,拓宽以案释法渠道,扛起禁毒责任担当,努力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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