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临时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搞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加快我区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临时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以下范围内建造临时使用的两层以下(含两层)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区规划国土局申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方可使用:
(一)中心城区和各镇镇区2002年版总体规划的远期(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15米(含15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向外延伸50米;
(二)主干公路两侧向外延伸100米(详见***1);
(三)主干河道控制建筑区两侧向外延伸50米(详见***2);
(四)主干河涌控制建筑区两侧向外延伸50米(详见***3);
(五)经区政府认定的集约工业区(详见***4)。
各项非临时建筑工程工地内的施工临时设施可不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非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用地时一并提出申请,区规划国土局在审批建设用地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批、核发。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执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所在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大良范围的直接到区规划国土报建中心办理)提交申请材料;
(二)镇(街道)规划建设办收件,现场核定、规划校核、初审、复审,然后将资料报送区规划国土报建中心;
(三)区规划国土报建中心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由区规划国土局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申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的有关证件。使用本单位或本人使用的土地,应持有土地使用证;使用带征土地或其他土地,应持有区规划国土局的批准文件;临时使用其他权属人土地的还应持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二)工程设计图纸。包括规划总平面图(含与周边建筑关系)和单体建筑施工图。
四、《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区规划国土局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区规划国土局批准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有效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或发展社会公益事业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区规划国土局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自行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五、临时建设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关系标准参照《顺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顺府发〔2002〕***号)执行,确有困难的,在不严重影响周围环境条件下,由区规划国土局具体核定建筑间距、高度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毗邻居住建筑间距低于《顺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同毗邻居住建筑产权人签订协议后,方能申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施工期间的临时建设施工现场应悬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接受区规划国土局的监督检查。
七、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交换、买卖或租赁。
八、本《通知》施行前已建成使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区规划国土局复核,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批准后继续使用。未经复核批准而使用的,由区行政执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区建设局、区行政执法局配合区规划国土局做好临时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区规划国土局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区建设局、区行政执法局通报。
十、本《通知》由区规划国土局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临时建设项目△ 规划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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