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米石英石增资扩产项目(首期年产120万平方米石英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全文链接 |
广东中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米石英石增资扩产项目(首期年产120万平方米石英石)建设项目 | 明环审〔2017〕134号 | 2017年9月21日 | 明环审〔2017〕134号(广东中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米石英石增资扩产项目(首期年产120万平方米石英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doc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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