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公告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明府办〔2011〕188号)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我区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我区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新建商品房销售(含住宅、别墅、写字楼、商铺、配套车位等,限价房、保障性住房除外),对销售商按销售额的0.2%计征。
(二)汽车销售,对销售商按销售额的0.2%计征。
(三)汽车安全性能检测,对检测站按每辆每次10元计征。
(四)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按实际取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省管市征)。
二、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流程
(一)登记
缴纳义务人收到《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确认通知书》后,应按通知要求于2011年12月10日前带齐以下资料到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办理登记:
1.《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情况登记表》;
2.《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
(二)申报
价格调节基金按季申报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带齐以下资料到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如实申报上一季度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1.《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申报季度各月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申报季度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或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
4.汽车销售企业提供申报季度各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取水户提供申报季度各月份水资源费缴纳凭证或缴款通知书的复印件。
6.汽车安全检测企业提供季度各月份汽车检测统计表原件。
(三)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由高明区地方税务局统一代征,按季度征收,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6-25日为上季度征收期。已与区地方税务局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地方税费协议书》(简称《扣费协议》)的缴纳义务人,由区地方税务局从其税费签约账户中直接划扣价格调节基金;未签订《扣费协议》或直接划扣不成功的缴纳义务人,应持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在征收期内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缴纳手续;需要签订《扣费协议》的缴纳义务人,到区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办理(咨询电话:12366-2)。
(四)登记申报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荷城街道竹园路19号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收费价
格管理科
咨询电话:0757-88829242
今年第四季度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前。《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情况登记表》和《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表》可在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网站(http://fzjhj.gaoming.gov.cn/)。
逾期不申报或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将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佛山市高明区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