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0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31日发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200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4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朱小丹

                                                           2014年5月20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

  (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

  (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

  (四)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桥梁水域限制航速;

  (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维护桥梁助航标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排查整改桥梁安全隐患,并确保与通航安全相关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桥梁管理单位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二)新设渡口;

  (三)其他有碍桥梁或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号型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二)船舶通过通航桥孔,应当保留足够的高度,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四)发现桥梁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并排航行;

  (三)掉头、横驶;

  (四)穿越禁航桥孔;

  (五)航行试验(主机负荷试验除外);

  (六)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桥梁水域内锚泊。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梁水域锚泊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水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水域: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桥梁水域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通航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

  (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

  (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

  (四)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桥梁水域限制航速;

  (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维护桥梁助航标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排查整改桥梁安全隐患,并确保与通航安全相关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桥梁管理单位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二)新设渡口;

  (三)其他有碍桥梁或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号型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二)船舶通过通航桥孔,应当保留足够的高度,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四)发现桥梁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并排航行;

  (三)掉头、横驶;

  (四)穿越禁航桥孔;

  (五)航行试验(主机负荷试验除外);

  (六)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桥梁水域内锚泊。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梁水域锚泊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水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水域: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桥梁水域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通航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20日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

  (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

  (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

  (四)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桥梁水域限制航速;

  (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维护桥梁助航标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排查整改桥梁安全隐患,并确保与通航安全相关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桥梁管理单位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二)新设渡口;

  (三)其他有碍桥梁或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号型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二)船舶通过通航桥孔,应当保留足够的高度,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四)发现桥梁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并排航行;

  (三)掉头、横驶;

  (四)穿越禁航桥孔;

  (五)航行试验(主机负荷试验除外);

  (六)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桥梁水域内锚泊。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梁水域锚泊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水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水域: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桥梁水域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通航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

  (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

  (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

  (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

  (四)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桥梁水域限制航速;

  (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桥梁安全管理机制,维护桥梁助航标志和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排查整改桥梁安全隐患,并确保与通航安全相关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桥梁管理单位发现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桥梁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二)新设渡口;

  (三)其他有碍桥梁或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船舶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号型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二)船舶通过通航桥孔,应当保留足够的高度,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四)发现桥梁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梁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并排航行;

  (三)掉头、横驶;

  (四)穿越禁航桥孔;

  (五)航行试验(主机负荷试验除外);

  (六)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桥梁水域内锚泊。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梁水域锚泊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梁水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桥梁水域: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桥梁水域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通航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5 16:42:34重新编辑
南山区西丽新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麻堪村百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大堪王京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大勘村深鹏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平山大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西丽镇长源村B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侨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国际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百芒高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凯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桂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银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荔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粤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后海大道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百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南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新屋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后海大道东角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南头关口安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月亮湾荔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龙船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沙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南油中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麻雀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创业路南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三联村松元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布吉镇京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安化县司法局三抓力促干部作风转变
  2. 市工商从严监管两节市场
  3. 中国农业银行益阳分行桃花江核电支行成立
  4. 沅江市三措并举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见成效
  5. 陆坪镇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6. 市政协领导到市司法局调研
  7. 小家长与刘家庄的222天——福泉市总工会肖培进的驻村故事
  8. 龙昌镇在主题教育中改出新气象
  9. 市领导在市区调研督导疫情防控工作精准有效从严从细落实防控措施
  10. 冷市镇新农村建设硬化村道逾百里
  11. 市发改局积极开展脱贫攻坚秋季攻势行动确保精准扶贫工作任务完成
  12. 仙桥乡以抓实项目建设促进旅游发展
  13. 陆坪镇多措并举抓农民市民化工作
  14. 市统计局深入瓮赏村走访慰问和填写精准扶贫明白卡
  15. 南县将实行县财政统发村干部工资
  16. 省妇联慰问桃江受灾群众
  17. 长春工业园建成五纵五横交通网
  18. 沅江市开展庆七一倡勤廉书法作品展
  19. 赫山区启动服务新农村
  20. 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持续高速增长
  21.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要求做好十一黄金周安保工作
  22. 南县开展警民大联动巡逻保平安活动
  23. 桃江县商务局荣获全省商务系统商务公众信息网建设维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24. 全民创业第一期培训班开讲
  25. 聚焦两会郑昌旭作福泉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26. 黔西南州2016年第三期县域专利执法交流会在普安县顺利召开
  27. 福泉农商银行唯才是举开展后备干部竞聘面试
  28. 市文旅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29. 道坪小学多举并措推进素质教育
  30. 金山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零距离
  31. 众志成城抗疫情福泉仙桥县域边界处的严防死守
  32. 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入攻坚阶段
  33. 王国生当选桃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34. 市委组织部考察团到龙里县考察学习
  35. 中粮集团1亿筹建安化黑茶基地
  36. 黄建菊率队到乡镇督查
  37. 从江县民政局到福泉市考察交流全国农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
  38. 10万元图书赠予资阳农村学童
  39. 资阳百名青年志愿者上街扫雪
  40. 南县推行总结汇报材料一张纸
  41. 沅茅公路通过验收
  42. 南县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两年投入300万元
  43. 高新路路灯用电源自风能光能
  44. 湖南省青少年摔跤比赛落幕我市勇夺4金
  45. 益阳航港巷明起进行集中整治
  46. 黄建国解放思想重在求真创新务实
  47. 省四星级红领巾示范学校考察组来我市验收指导
  48. 环卫部门紧急处置朝阳收费站生活垃圾
  49. 州质监局深入帮扶贫困村指导建设扶贫工作
  50. 全省烟叶结构优化现场推进会在福泉召开
  51. 马场坪将举办系列活动庆祝民族传统节日
  52. 白银市代表队在第二十届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甘肃赛区)中取得优异成绩
  53. 开展景区观光车辆督查保证景区设备安全使用
  54. 望谟义龙易地扶贫搬迁第一批跨区搬迁协商会在县移民局召开
  55. 马场坪街道办事处实现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全覆盖
  56. 福泉村警为空巢老人送花米饭
  57. 省委政法委研究室到我州调研大法治大安全建设工作
  58. 福泉凤山火红樱桃压枝头游客尽享采摘乐
  59. 安化抗冰护网保供电取得阶段性成果
  60. 市领导慰问生产一线职工
  61. 南县兴隆村被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62. 桃花江火车站进站公路正式开工建设
  63. 沅江召开反腐败工作会议
  64. 市教育局暑假着力培训高中教师
  65. 南县民间艺人为剪纸名家编典书
  66. 罗智斌要求博采众长突出重点把益阳门户网站办出水平和特色
  67. 桃江县全面启动投资2500万元的水利建设项目
  68. 黄进良率团考察学习外地经验
  69. 安化县获评湖南省2008年学前三年教育先进县
  70. 福泉市开展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基地建设
  71. 中信集团党委副书记监事长任生俊来银调研李沛兴苏君陪同
  72. 福泉市开展2017年住建系统消防应急演练
  73. 市区新增三十五个核酸检测点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核酸检测服务
  74. 全市高中物理教学竞赛暨新课程研讨会在安化举行
  75. 望谟县2016年万峰林美丽乡村桑郎七夕好歌旅游节活动将于近日盛装登场
  76. 福泉民警用手托举电缆让车辆正常通行
  77. 福泉三学模式保障干部教育不断档
  78. 福泉市马场坪街道办事处多举措推进精准扶贫
  79. 长沙汽车西站已开通除湘西和跨省外的所有班线
  80. 益阳交通紧急支援郴州抗冻救灾工作
  81. 众旺公交公司流动表彰会不误营运
  82. 桃江地税收入再创新高
  83. 益阳产学研对接促新型工业化综述
  84. 桃江县免费为村民放映电影4393场次
  85. 南县发展丛生竹产业
  86. 市妇联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措实效果好
  87. 沅江市加强十一期间市场价格监管
  88. 蒋跃建主持召开全市科技界解放思想大讨论暨中秋恳谈会
  89. 日本茶园高新技术推广考察团来安化参观考察
  90. 桃江启动千名干部下基层排忧解难送温暖活动
  91. 聚焦两会蒙永义作福泉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92. 益阳市全面部署2009年教育督导工作
  93. 州档案局到望谟、册亨、安龙、贞丰精准扶贫档案工作进行调研
  94. 务川县党政代表团到福泉考察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
  95. 5000名教职工参加园丁风采艺术节活动
  96. 市领导在白银高新区调研时强调吃透政策做好规划找对路子促进园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97. 市人社局抓责任践承诺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工作
  98. 众志成城抗疫情福泉中医医院暖心大锅药助力疫情防控
  99. 道坪残疾人创业致富小康路上迈大步
  100. 赫山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