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明府字〔2010〕16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市府办《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48号)和区府办《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府办〔2009〕47号)等文件要求,经对2009年3月1日前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区政府决定,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82件,废止43件,修改16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请负责该文件清理的单位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完成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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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