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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9日发表  

NHFG2016015

主动公开

南府〔201636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

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

                                 2016年95

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

扶持奖励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枢两翼,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南发20143号),深化推进品牌战略、自主创新工作内涵,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全面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打造品质南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

奖励的对象:符合奖励条件的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

二、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自主创新的奖励 

(一)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新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万元。

(二)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单位,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

(三)鼓励院士依托我区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室),对省、市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室),每个给予2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四)新获得省级以上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试点单位的,每个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五)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科技线)认定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2万元。

(六)企业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含外观设计类)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含外观设计类)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企业新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照上级奖励经费的1︰1给予一次性企业技术开发经费补助。

    (八)新认定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智能制造领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智能制造领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九)通过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或CMMI)3、4、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可重复奖励。

第二类:创知名品牌的奖励

(一)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包括司法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0万元、10万元(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书司法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还须在1000万元以上)。同一商标通过行政认定或司法认定两种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的补助。

(二)经国家商标局新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商品商标)和证明商标,分别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0万元;经国家商标局新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服务商标),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20万元。

(三)新授予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50万元、20万元。

(四)新授予国家级、省级专业镇和产业基地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50万元、20万元。

(五)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50万元、20万元。

(六)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流通龙头企业称号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20万元、10万元。

(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示范单位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20万元、10万元。

(八)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20万元。

(九)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500万元、300万元。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照省、市奖励金额11配套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首次获得南海区政府质量奖、一线班组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0万元、30万元。对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的同一家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的补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十)新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给予该产业的区级行业协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

(十一)被新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

第三类:制定技术标准的奖励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万元、5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8万元。

(四)企业新被省评为采用国际标准先进单位的,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企业产品新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每个采标产品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万元。

(五)承担国家级、省级区域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5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20万元。

(六)承担省级立项的行业先进标准体系研究,完成标准体系建设并在行业内推广实施的单位,每完成一个行业标准体系的研究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

(七)对参加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每份标准依据排名位置优先的原则给予三个补助名额,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00万元、80万元,排名第三位之后(含第三位)的,给予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对参加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每份标准依据排名位置优先的原则给予两个补助名额,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60万元、40万元,排名第三位之后(含第三位)的,给予科研经费补助20万元。

(八)对参加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每份标准依据排名位置优先的原则给予三个补助名额,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40万元,排名第三位之后(含第三位)的,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0万元;对参加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每份标准依据排名位置优先的原则给予两个补助名额,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20万元、15万元,排名第三位之后(含第三位)的,给予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

(九)对参加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每份标准依据排名位置优先的原则给予三个补助名额,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30万元、20万元,排名第三位之后(含第三位)的,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0万元;对参加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每份标准依据排名位置优先的原则给予两个补助名额,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5万元、10万元,排名第三位之后(含第三位)的,给予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

(十)对参加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份标准依据排名位置优先的原则给予三个补助名额,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5万元、10万元,排名第三位之后(含第三位)的,给予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对参加修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份标准依据排名位置优先的原则给予两个补助名额,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0万元、5万元,排名第三位之后(含第三位)的,给予科研经费补助3万元。

(十一)对基于南海区域经济或产业发展的需求,由南海企事业单位发起的社会团体所制定的团体标准(包括协会标准、联盟标准等),每份标准依据排名位置优先的原则给予参与单位十个补助名额,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4万元,排名第三位之后(含第三位)的,给予科研经费补助2万元;对参加修订团体标准的单位,每份标准依据排名位置优先的原则给予十个补助名额,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3万元、2万元,排名第三位之后(含第三位)的,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万元。

(十二)承担区级先进标准研究项目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后,每份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先进标准的确认由区质监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确认。

第四类: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奖励

(一)企业获计量“C”标志评价的,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

(二)企业获得测量管理体系(ISO10012)认证的,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

(三)企业获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2万元、1万元。

(四)企业通过能源计量考核,达到“优秀”等级以上,奖励1万元。

    三、奖励的原则

    (一)新获得项目的申报期限明确为一年,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必须在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奖励,逾期不再受理。

    (二)所有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条款中另有注明的除外),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别奖项的企业不再奖励。

    (三)新获奖励金额超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除外。

(四)受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处罚情况说明。环境处罚情况说明的有效期为两年,即申报单位递交申报材料的当月起往前推算连续24个月无环境处罚情况。环保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只要申报单位在有效期内有发生环境处罚情况,即不能获得本项奖励。

(五)本办法所奖励金额已包含佛山市同等奖励项目中区财政应承担的奖励金额。

四、奖项资格的核定

获奖资格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解释:

(一)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第一类的第(二)、(八)项,第二类的第(三)、(五)、(六)、(七)、()项由区经贸部门解释。

(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发改部门解释。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及第一类的第(三)、(四)、()、(六)、(七)、(九)项,第二类的第(四)项由区科技部门解释。

(四)第二类的第(一)、(二)项由区工商部门解释。

(五)第二类的第(九)、(十)、(十一)项、第三类和第四类的项目由区质监部门解释。

五、申报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申请表》(详见***)。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版本的工商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获奖项目、认定项目证书或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交镇(街道)经贸部门复核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镇(街道)经促局公章)。

(四)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纳税收证明文件。企业缴纳税收是指:正常经营所缴纳的税收,不含增值税出口免抵额、企业代扣代缴税收,不包括滞纳金、罚金、罚款、税务稽查及滞纳金等处罚性纳税。企业缴纳税收按纳税年度计算,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缴纳税收数据按入库期进行统计。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处罚情况说明(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除外)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奖励的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属镇(街道)经促局提出申请并接件受理,镇(街道)经促局初审同意并出具受理回执后,由区有关部门审核、区经贸部门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七、经费管理

区成立“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子基金”,并纳入南海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

    (一)经费预算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统筹编报年度资金财政预算。

(二)风险管理

    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经费接受区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单位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本扶持奖励基金资格。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2012〕85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相关事项的批复南府复〔2015〕439号同时废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府〔2013〕330号)文件中,与本办法重复的扶持条款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提交申报并通过镇(街道)经促局审核的,按南府〔2012〕85号文和南府复〔2015〕439号文规定执行。

(三)2016年4月1日前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南府〔2012〕85号文和南府复〔2015〕439号文规定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申请

          

***

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

扶持奖励申请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企业产值或销售额

(上年数)

          万元

纳税额

(上年数)

          万元

申请奖励类别:第    类       奖项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镇(街道)经促局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区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区经贸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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