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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8日发表  

主动公开

佛府办函〔2016852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

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改办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9

佛山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及《中共佛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市的决定》(佛发〔2016〕5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健康服务需求。

力争到2018年,社会办医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引进和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全市新增社会办医床位3000张以上,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左右,到2020年,社会办医院床位数应达到0.94万—1.58万张或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公开设置规划。制定佛山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向社会公布。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划不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儿科、康复、妇产、精神病防治和临床心理咨询、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资源紧缺性服务领域;发展以家庭服务为主体的社区健康服务业;鼓励举办有一定水平和规模、特色专科以及连锁医疗机构。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市卫生计生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二)简化行政审批。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要求,直接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同时向卫生计生、公安、消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形式审查,限时办结。对康复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优先按规定办理立项、开办、执业资格等审批手续。工商、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发证照的副本上括注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公司)名称。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出具有关票据时,可选择使用登记名称。(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局、环境保护局、住建管理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地税局等单位参与)

(三)放宽机构准入。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综合、特色专科医院和连锁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向“专、精、优”方向发展。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设置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诊疗科目(科室);不设置相关诊疗科目(科室)的,可由其他具备资质的医院或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和消毒供应等机构承担相关业务。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健康体检、消毒供应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四)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聘任(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允许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在药店按规定开办诊所。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鼓励成立医生集团等医疗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按照《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卫函〔2015〕262号)要求,落实全省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编办、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与)

(五)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培训医务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支持我市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与) 

(六)促进融合发展。鼓励发展集医药、医疗、商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团。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家庭服务为主体的社区健康服务业。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延伸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托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合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市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国资委、旅游局等单位参与)

(七)鼓励公私合作办医。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公立医院通过品牌特许、购买服务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以及通过整体改制等方式盘活富余医疗资源;允许公立医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医联体等形式与社会力量开展合作。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探索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公立医院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佛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医院财务制度》,本级政府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且不能影响公立医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及医院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开展合作前期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咨询法律意见,涉及公立医院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须向主办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法制有关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涉及国资收益的投资、合作,也需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不涉及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技术性、劳务性合作,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局等单位参与) 

(八)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给予同等政策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中高端人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医学教育、科学研究、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公共政策信息知情权。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落实《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扶持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卫〔2014〕203号)、《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扶持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佛卫〔2015〕155号)要求,政府设立医学重点专科培育和奖励资金,非公立医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与)

(九)完善监管机制。推动社会办医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规范和制度建设。按国家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理结构,依法自主执业。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宣传广告、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公开区域社会办医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收费、不良记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关制度,完善校验、考核、注册和退出制度。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代表、沟通、协调、监督、自律等作用,促进行业发展。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评估评价。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医保同等对待。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条件,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管理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市国税局等单位参与)

(二)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中所列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或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负责,市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三)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各区可结合实际,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申请备案即可纳入120急救网络。社会资本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区可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贴优惠政策。(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对医疗机构减免行政事业收费的相关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的清理和取消工作。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明电〔2015〕4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3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局、住建管理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分别负责) 

(五)保障用地需求。确保医疗机构用地指标。把各类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医疗服务设施用地需求,用地指标在分配上向医疗服务相对滞后的区域倾斜。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积极支持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用地需求。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医疗机构项目建设。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医疗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经依法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医疗机构项目建设。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允许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在符合城乡规划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空房等改造用于民办医疗机构。对利用现有空房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规定调整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设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补缴相应土地价款。改造成为民办医疗机构的房屋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使用安全等相关要求。(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住建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各地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探索医疗信托投资、医疗健康债券,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探索创建医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融资租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市卫生计生局、金融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七)抓好社会办医重点项目推进。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实行领导挂钩联系项目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分批申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沟通协调、督促落实、工作进展汇报等制度。按照各区对项目的准入规定,投资强度达到重大项目标准的项目,可按照区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市卫生计生局,各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局、环境保护局、住建管理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将社会办医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招商引资等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及时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报市医改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制订或修订有关规划、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 

(二)强化考核评估。市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局要牵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区要全面掌握本区域社会办医情况,进一步挖掘和创新社会办医项目。各区、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半年或全面工作推进情况报送至市医改办。对于不按规定落实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改革措施,要及时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追责。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办医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佛府办函〔2016〕852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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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6:08:0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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