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主动公开
南府〔2013〕177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按照市、区“三旧”改造相关文件的精神,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地块已被列入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南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房改房及产权商铺等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与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为实施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南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二、征收范围
南海区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房改房及产权商铺等房屋。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并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步行街三旧片区改造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
(一)经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及召开听证会,并根据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对《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确定《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详见***)。
(二)征收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及补助。
五、征收实施
(一)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搬迁时间和补偿金额。
(二)该项目征收搬迁期限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8月17日,具体房屋的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迟于上述搬迁期限。
(三)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南海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清场,并将房屋移交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步行街三旧片区改造办公室。
六、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南海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信息公开
被征收人可于本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15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步行街三旧片区改造办公室咨询及索取有关资料(地址:丹灶镇商业大道15号,联系电话:85406028)。
***:丹灶镇珍丰路步行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