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4793号原告夏建平诉被告崔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崔浩新: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4793号原告夏建平诉被告崔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479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47元及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年利息15%分段计算,暂计至2019年2月25日为12043.15元),暂合计为88507.62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310元(含风险收费531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欧翠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