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5570号原告陈银建诉被告杜斌斌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杜斌斌:
本院受理原告陈银建诉被告杜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55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杜斌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陈银建支付货款5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3.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斌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