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9910号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李锡武钟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李锡武、钟静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李锡武、钟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99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458193.58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3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予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二、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回炉费314688.3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5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予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三、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仓储费58421.61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5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予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四、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予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五、被告李锡武、钟静波对上列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279.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5279.38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35279.3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