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7816号案原告陈红艳诉被告曾招财陈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招财、陈发秀: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7816号案原告陈红艳诉被告曾招财、陈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781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曾招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3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予陈红艳;二、陈发秀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517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