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391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富基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融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上海融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391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富基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融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139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139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余款157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385582.50元(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3.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而需要支付的律师费1384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人民陪审员钟伟及蔡秀锦组成,由招伟妍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2019)粤0605民初13912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融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富基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89.76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富基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