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2944号案原告廖汝和诉被告梁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绍荣: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2944号案原告廖汝和诉被告梁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2944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7万元以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晓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丽华、庞锦雯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