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禅城区村委会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营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关于鼓励禅城区村委会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营场地的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联系人:周恒保,联系电话:8234077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关于鼓励禅城区村委会无偿提供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营场地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佛山市禅城区委、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区的决定》(禅发〔2016〕21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禅城区卫生强基创优建设惠民高地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佛禅府函〔2016〕24号)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禅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4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覆盖,鼓励辖区内各镇(街道)村委会无偿提供物业场地用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营场地,对积极提供物业场地用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村委会给予一次性补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场地建设标准
根据《佛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佛卫〔2012〕316号)、《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佛禅卫〔2016〕136号),结合《佛山市禅城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6-2020)》(佛禅卫〔2018〕71号)文件精神,村委会无偿提供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营的物业场地需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一)业务用房面积。
至少满足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面积要求,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200平方米,我区建设面积标准较高,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250平方米。
(二)选址规定。
1.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2.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位置临街,位于居民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
(三)规划布局要求。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运场地应设在首层。
2.有独立的出入口,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管理方便;流程科学,洁污分流,避免交叉感染。
3.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四)场地提供方式。
永久无偿提供或无偿提供10年以上(含)。
(五)其他要求。
参照《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佛禅卫〔2016〕136号)文件中提到的建设要求。
二、资金补助范围标准
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禅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45号)印发之日(2016年7月11日)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营场地的建筑面积和物业的新旧程度分类进行划分,该物业在文件印发之日前完成主体建筑的土建工程的,属于旧建物业;该物业在文件印发之日后完成主体建筑的土建工程的,属于新建物业(需提供土建工程合同及相关验收材料)。
(一)新建物业补助标准。
1.符合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按该物业场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2.未符合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要求但达到市标准的,按该物业场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二)旧建物业补助标准。
1.符合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按该物业场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2.未符合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要求,但达到市标准的,按该物业场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三、资金申请和发放
(一)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营场地建设标准,对村委会拟提供的物业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是否适合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营场地。经审核同意后,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助村委会移交物业给辖区基层医疗机构使用,村委会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物业移交协议或合同,并向医疗机构出具物业权属证明及同意装修改造声明等证明文件。
(二)村委会完成物业移交且该物业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后,村委会可向所属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补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权属证明(没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建筑物土建工程合同和相关验收材料(土建工程合同和验收材料不能提交的,按旧物业标准进行补助),建筑物无偿移交协议,同意装修改造声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标准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需加盖村委会公章)。
(三)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各村委会提交的材料,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提交区卫生健康局审核。
(四)区卫生健康局对各镇(街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向区财政局提交相关申请。
(五)区财政局根据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的相关申请,将区级补助金额拨付至相应镇(街道),由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全部补助资金划拨至相应村委会。
(六)根据属地原则,本项目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按5:5比例分担,纳入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四、监督问责
(一)申请村委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营场地提供补助资金的或违反建筑物无偿移交协议擅自收回建筑物的,除追回有关奖补款项外,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营场地提供补助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奖补期限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到期后本实施意见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二)本实施意见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鼓励禅城区村委会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营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