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暂行办法
佛山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23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络站工作应当以人大代表为主体,以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社情民意、推动解决基层实际问题为工作内容,依法开展代表工作。
第三条 各镇(街道)具体负责联络站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联络站工作的指导,及时交流、总结和推广经验,提高工作实效。
第四条 人大代表应当按本办法参加联络站工作,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五条 联络站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人大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络站应根据人大代表的分布状况设立,充分发挥我市全国、省、市、区、镇各级人大代表的联动作用。
第七条 联络站原则上设在社区,也可以设在行政村。
未设联络站的社区或行政村可以设立人大代表联络点,由联络站安排人大代表定期到联络点开展活动,通过站点结合的方式推进人大代表活动全覆盖。
第八条 联络站可以挂靠在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单位,并逐步独立设置。镇(街道)和社区应该为联络站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第九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应就近安排辖区内的人大代表进入联络站,每站应有五名以上人大代表,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两名,站长和一名副站长由人大代表担任,一名副站长由其他人员兼任,站长、副站长人选由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确定,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联络站联络员由区人大常委会或者镇(街道)、社区根据实际情况聘用有关人员专任或者兼任,协助站长负责联络站的日常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专职联络员制度,逐步实现联络员专职化。
第十条 联络站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台账要详细登记进站代表的工作情况,包括活动方式、活动内容、参加代表和群众人次,通过联络站提交人大代表建议和发出联系函,以及其他文件情况、推动问题解决等情况。
第十一条 联络站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门口悬挂统一制作的“人大代表联络站”牌匾,室内墙上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联络站工作制度等内容的宣传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联络站定期接待群众,接待时间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布,接待群众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联络站轮流和集中安排人大代表接待群众,并可应群众要求安排约见人大代表。每名人大代表每年参加接待群众原则上不少于四次。
联络站应当在辖区人口密集的地方设置公告栏,长期公告全年接待群众的时间安排、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姓名、联络站的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与人大代表联系。
第十四条 编入联络站的人大代表每隔一定时间进站工作,其他时间由联络员负责接待群众,并向人大代表转交群众意见。
联络站逐步实行工作日全天对外开放。
第十五条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予以解决或者作出答复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联络站要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加强对人大代表进站活动的管理。对人大代表不按规定参加活动的,联络站要及时向市、区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联络站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开放,或者长期不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予以纠正。
第四章 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联络站工作应该贴近民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人大代表接待和走访群众、调研、视察、民生议政会、选民见面会、述职会等多种活动。
第十九条 接待日轮值的人大代表因故不能接待群众的,应及时调整更换人员。
第二十条 接待日中,人大代表可以通过查阅相关信访部门提供的资料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分别进行解答。对情况不明了、较复杂的事项,由工作人员收集汇总,向有关部门反馈,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人大代表应通过联络站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人大代表可以就联络站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或者重大性的问题,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或向市、区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人大代表可以就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调研、检查等。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联络站由所属镇(街道)负责管理和开展接待群众工作,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逐步建立健全接待群众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在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单独列支联络站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联络站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履职补贴,具体由联络站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发放。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和社区应该为联络站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兼职联络员从事联络站工作应该作为工作内容纳入各项工作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