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2019年11月安全生产重大违法案例简报
XXX(深圳)有限公司一分厂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案
2019年8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新区应急管理局以及葵涌安监办对XXX(深圳)有限公司一分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长兼安全总监林XX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将车厢作为粉尘沉降室使用,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车厢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构成粉尘防爆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深鹏)应急现决〔2019〕7号;同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黄胶(189喷胶)存放到专用的仓库里的隐患,重量约为75kg,现场形成了《现场检查记录》(深鹏)应急检记〔2019〕299号,并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鹏)应急责改〔2019〕255号。综上,该公司存在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31项,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2.8万元,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XX罚款人民币0.9万元;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3031项,对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人民币5.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合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83,000.00)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XX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