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享受多长的病假或医疗期
病假或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原因,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治病休息的时限。
对于劳动者请病假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请病假应当提供医院出具并有主治医生签名、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书》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对于劳动者能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有明确的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一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所能享受的医疗期的长短与其本人的工作年限和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关。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例: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2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