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会物权法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政治局于3月23日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强调,实施物权法,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把握并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重点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笔者以为,学习领会《物权法》精神,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深刻领会权利本位为主的立法思想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尤其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完全是以权利作为立法的中心。此次通过的《物权法》也不例外,继续坚持了这个立法方向。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就明定立法目的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第二章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规定对物权的保护;第二编规定所有权;第三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第四编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第五编规定占有。
二、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物权理念《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确立了物权法具有中国特色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把所有权的立法结构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并给予平等的保护。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物权观念,摒弃只注重保护一类财产而排斥保护其他财产的观点,避免认识出现偏差。物权法将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加以保护,但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物权法不仅仅保护私有财产,针对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三、认真贯彻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物权法不仅强调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障,同时对权利的行使作适当限制,就是权利不能滥用。如今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成为全中国媒体关注的焦点。笔者以为,既然法院已经下达了强制拆迁书的裁定,如果该裁定已生效,就应该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这是尊重法院裁判权威的需要,尊重法律权威的需要,也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需要,更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当事人不服,可依照法定权利法定程序走法律救济途径,但生效的法院裁判必须得到尊重。因此我们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物权法关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重大意义,贯彻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
四、高度重视物权法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基石
物权法不仅明文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引起大量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的土地征收及补偿问题在物权法中得到充分重视,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强化了对农民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作者单位:市法律援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