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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区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汕金委办[2008]69号
                          关于印发《金平区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市驻区单位:
    《金平区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和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金平区委办公室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4日

                                金平区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明确责任追究,根据《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上访,是指5人以上(含5人),以走访的形式到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第四条  预防和处置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各负其责、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预防和处置模式。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人员各负其责。
    第五条  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根据规模,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15人以下的,为一般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处置;
    (二)参与人数在15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为较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牵头处置;
    (三)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为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由主管该项工作或分管该领域的区委、区政府领导指挥处置;
    (四)参与人数在15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处置。
  在实际工作中,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六条  预防处置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责任分工:
    (一)区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简称协调领导小组)承担下列职责:
    1、统一领导、部署全区处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工作;
    2、建立和完善全区处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
3、指挥处置特别重大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4、对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在预防、处置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区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指挥处置所分管领域发生的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三)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承担下列职责:
    1、组织排查、调解辖区内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情报信息;
    2、负责处置职责和管辖范围内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3、对辖区内发生的,应当由其他部门牵头处置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前期处置工作,并在牵头处置部门到达现场后,配合其开展工作,全程***处置情况;
    4、负责配合辖区公安派出所维护现场秩序。
    (四)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排查、调解主管工作范围内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情报信息,处置职责范围内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1、区纪委(监察局)、区委政法委分别负责处置基层干部违法违纪、涉法涉诉方面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区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协调公安、交警等部门维护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处置堵塞交通、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游行示威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2、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处置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工作待遇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3、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管制,维护治安秩序;收缴现场人员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播发通告,责令违法聚集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现场;根据现场总指挥或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对超过规定时间仍滞留现场,围堵党政机关和交通要道,进行打、砸、抢或群体性械斗的人员,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骨干分子,依法采取驱散、拘留等相应的强制措施;依法使用录音、***等手段进行现场取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发布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敌对分子或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散布谣言、扰乱视听。
    4、劳动部门负责处置涉及企业工资、劳动就业、再就业、劳动关系、劳资纠纷、劳动合同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5、建设、旧城改造部门分别负责处置建筑行业、物业管理、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民防、燃气以及旧城改造等方面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6、城管、环卫部门负责处置涉及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综合管理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7、环保部门负责处置涉及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8、教育、卫生部门分别负责处置涉及教育、卫生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卫生部门还应根据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的要求,调集一定数量的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在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提供医疗救护保障。
    9、统战部门负责处置涉及民主党派、民族宗教、侨务政策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10、经贸、外经贸、旅游部门负责处置涉及商贸、旅游、外商投资、市场经济秩序、电力、交通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11、财政、改制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置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区属企业改制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12、农水部门负责处置涉及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汛、防旱、防风、排涝等问题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在知悉后15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相关单位在接到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除特殊情况以外,办公场所在市中心的单位必须15分钟之内,办公场所在市区结合部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之内,办公场所在边远地区的单位必须在45分钟之内到达事件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第八条  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原则上不公开报道。对个别重大、特别重大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为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需媒体公开报道的,现场指挥部可成立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信访局、应急办、综治办及相关责任单位组成的新闻报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下新闻报道工作:发布事件信息,安排和协调记者采访活动,审定刊登、播出的相关稿件。
    第九条  对重大、特别重大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越级非正常上访事件,在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对处置工作实行倒查,重点检查“两个为什么”和“五个有没有”,即事件为什么发生,事态为什么升级;矛盾和隐患事前排查发现了没有,排查出的矛盾和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了没有,在酝酿形成阶段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了没有,事件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到场做工作了没有,应当解决、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了没有。
    第十条  对引发重大、特别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越级非正常上访事件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属于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不作为、乱作为、决策失误,侵犯群众利益所引发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件处置完毕后进行倒查,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
    (二)属于少数人非法煽动、挑拨群众引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牵头人、骨干分子进行传唤、训诫;情节恶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重大、特别重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越级非正常上访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问责制”,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件处置完毕后进行倒查。对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或过错,从而导致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评先等处理。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排查出矛盾和隐患;
    (二)排查出的矛盾和隐患没有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在事态酝酿形成阶段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化解措施;
    (四)事件发生后有关负责人没有及时到场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鼓动、参与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由纪委(监察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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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14:17:1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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