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调整
为深入推进市人社局“放管服”改革,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自2018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仲裁管辖范围如下: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中直、省直驻汕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在市直相关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用人员或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在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外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在我市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驻汕部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区县仲裁部门管辖范围
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整为企业工商登记住所地的区(县)仲裁部门受理。
各区县仲裁部门负责理本行政辖区内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