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检查登记的通知
汕金委办[2009]24号
转发《金平区行政机关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金平区民营科技园工业企业实施检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市驻区单位:
根据《汕头市行政机关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检查登记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区已出台的《关于在金平区民营科技园区工业企业和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实行职能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登记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效能意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我区投资软环境的不断改善,区纪委监察局制定了《金平区行政机关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金平区民营科技园工业企业实施检查登记暂行办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区纪委监察局反映;确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的,请于5月25日前书面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88230758。
中共汕头市金平区委办公室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
金平区行政机关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金平区民营科技园工业企业实施检查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效能意识,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我区投资软环境的不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汕头市行政机关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检查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经统计部门确认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金平区民营科技园区内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平区一级的区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社会公共事业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凡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决定到企业实施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应执行登记制度。
对涉案类的即时检查和突发性事件的检查,原则上要事后进行补充登记。
第五条 登记形式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区一级行政机关通过汕头市金平区行政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登记,多个单位联合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登记。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内部报批程序和行政首长批准制度。未经行政首长批准严禁擅自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
各单位行政首长签批的行政检查行为,应由相应的股(科)室统一调度,防止不同股(科)室交叉检查或重复检查。
行政首长可授权分管副职领导予以批准。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工作台帐。每月底对当月的工作台帐进行汇总,并经行政首长签批确认后,留存归档,以备查用。
工作台账中要详细记录开展各类行政检查行为的依据、时间、次数、内容、工作人员姓名、企业名称、领导批示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 各单位务必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经行政首长签批确认的汇总情况,按照要求在电子监察系统填报,如果当月没有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行为的,也应填报。
电子监察系统实行预警纠错。每月5日前未按照要求填报的,当天发出提示信号;超过一天填报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超过两天填报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单位,行政首长和负责填报的有关工作人员按《汕头市行政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及其属下机构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需开具统一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告知单》或由实施检查的单位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出具《检查通知书》。《告知单》或《检查通知书》其中一联交由企业存档。
第十条 企业应妥善保存《告知单》或《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告知单》或《检查通知书》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对未受行政单位指派,并且无《告知单》或《检查通知书》的检查,企业应如实自行登记,以备查用。
第十一条 区纪委监察局通过不定期回访企业,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监督各单位执行登记制度,以及建立工作台帐、使用《告知单》或《检查通知书》等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区纪委监察局要对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除从严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区纪委监察局定期对予以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公布各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其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及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区纪委监察局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1、《告知单》表模、工作台帐表模
2、汕头市金平区纪委监察局投诉受理方式
3、纳入金平区涉企登记备案系统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