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续新政助圆农民工养老梦——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良源
编者按:
12月 28日,***正式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从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为让市民群众增进对这一社保新政的了解,近日,《汕头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良源,现将专访内容全文予以刊登。
记者:王局长,首先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国家刚刚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它重点解决哪些问题,具有什么特点?
王良源:为切实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决定,从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上是“划疆而治”,省与省之间难以对接,职工社保关系跨统筹区域流动,特别是跨省流动经常受到多方限制。本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重点就是为了解决城镇企业职工跨省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新的政策规定,从 2010年 1月 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将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暂行办法》除了***困扰跨省流动就业职工多年的养老保险转移难题之外,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把农民工囊括在内,更好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说到农民工社保,相信很多人都会联想起每年年末众多农民工到社保局排队退保的场景。《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会给农民工带来哪些实惠?
王良源:农民工作为一个流动性很强的就业群体,过去,由于社保关系难以随人流动,每当离开工作地点时,绝大多数人选择了退保。而现行的政策是只退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部分则沉淀在当地的社保基金,也就是说,人走了,却带不走企业为个人缴纳的社保费。正因为此,参保缴费成了变相存钱,于是也就造成了很多地方年底出现“爱现金不爱社保”的农民工退保现象。而《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不管农民工走到哪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得到转移接续,而且转移的时候不仅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中参保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12%也随同转移,这对广大农民工而言无疑是一大实质性的利好,使农民工老有所养的问题有了更好地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工的关怀。
记者: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应当如何办理?
王良源:根据参保人自身的年龄和流动就业情况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是参保人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 50周岁和女性年满 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是参保人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另外,《暂行办法》还对转移接续的经办流程作出了统一规定,参保人离开就业地时,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参保人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由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从而避免参保人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之苦。
记者:如果农民工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其最后的社保养老金该在何处领取,待遇又将如何计算?
王良源: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可累计计算,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记者:作为一项重大的惠民举措,本次新政策的出台实施,无疑会对广大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的提高起到很大的助推作用。
王良源:是的,广大农民工朋友应该倍加珍惜党和政府这一惠民政策。事实上,国家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就是要通过政府、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筹资的办法,让劳动者“留出过冬的粮食”。特别是在农村传统“养儿防老”理念正在面临严峻挑战的今天,我们更应该早做准备,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实现老有所养。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力度是非常大的,以社保养老金的上调为例,自 2005年起国家已经连续五年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困难面前,我省仍然在国家调高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每人每月 100元的过渡性养老金,如果再加上前几天***常务会议决定的从 2010年 1月份起的社保养老金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将达到 1000元 /月,接近 2004年的 2.5倍,这都是广大职工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而本次《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更彰显国家以人为本、***社保难题的坚定决心。所以,作为社会保障工作者,我们也期望广大职工群众、农民工朋友踊跃参加社会保险,分享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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