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治理商业贿赂简报第14期
三水区治理商业贿赂简报第14期
三水区工商局查处西南街某酒吧
非法收受贿赂案
经查明,自2006年1月起至2006年6月20日案发止,作为金装蓝带啤酒(也称“小金王”)在三水区的销售代理商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烟酒店,在代理经销金装蓝带啤酒过程中,为了扩大销路,获取更大的利润,以75元/箱(每箱共12支)的价格并采取以“买十箱送一箱”的方式向三水区西南街道某酒吧销售金装蓝带啤酒(另案处理)。在此期间,三水区西南街道某酒吧将上述从某烟酒店购进的金装蓝带啤酒以10元/支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属在购买商品时收受对方单位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水区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收受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