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对广东***和对民政工作***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精准扶贫,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进一步做好我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工作,根据机构改革涉及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单位职责调整等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省、市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在原《深圳市龙华新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015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2016年9月,深圳市民政局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深民规〔2016〕4号);2017年12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7〕8号);2018年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2013年12月31日,原龙华新区印发实施《深圳市龙华新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深圳市龙华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内容共八章,分为“总则”、“低收入家庭分类施保”、“特困对象的困难补助”、“临时救助”、“社会救助”、“救助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
(一)与原《办法》相较,有关章节的修订内容如下:
1.将原“户籍居民的临时救济”、“非户籍居民的临时救济”二者合并为“临时救助”;
2.将“申请和审批”改为“救助程序”。
(二)与原《办法》相较,有关条款的修订内容如下:
1.在第十三条中,进一步修订及明确了我区特困对象的困难补贴计算办法。原《办法》中,关于特困对象的困难补贴标准为“含低保补差、养育扶助金、燃气补贴、物价补贴等补贴总和”,具体计算方法是1070元+1605元×20%+20元+80元=1491元,即每月每户发放困难补贴1491元。鉴于最低居民生活保障金、养育扶助金、燃气补贴、物价补贴等每个补贴项目均可能发生调整变动,给统计发放补贴总金额工作造成不便,因此,修订为“特困对象的困难补助具体标准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4倍”,即1070元×1.4=1498元。
2.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8号),参照《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规〔2018〕5号),以及我区综合救助工作实际,新拟定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条款内容,删去了原《办法》中临时救济的有关内容。同时,综合考虑到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较高,因此,将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临时救济金标准调整为“个人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36个月(含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保障因病临时遇困居民病有所医。
三、《实施办法》主要特色
(一)新拟定了“临时救助”章节,既与上级部门相关政策保持有效衔接,又进一步扩大了我区综合救助的范围,使救助政策惠及更多有需要的困难群众,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对照不同困难类型和情形,进一步细化了补贴标准,缩减了自由裁量权。
(二)积极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9〕100号)有关要求,将个人诚信记录纳入我区社会救助对象个人档案,推进“文明诚信积分”在行政审批领域的应用。
(三)在“救助程序”章节加入了“先行救助”条款内容,充分体现临时救助的救急、救难特点。
四、《实施办法》施行时间
《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新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办〔2013〕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