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安区宝石路海安苑花园路段3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8年3月20日,新安街道宝石路海安苑花园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018年5月11日,宝安交警大队将该起事故移交区安委办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及《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宝府办〔2014〕6号)的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宝安交警大队、宝安公安分局、市港航货运局、宝安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派人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浩然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5F,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广场2号楼1007室,成立日期:2011年03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杨孝立,常务副总经理:何孝国,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该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深圳市中磊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68,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镇官龙村官龙名苑三栋3楼302室,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6日,法定代表人:翟方厅,宝达石场由该公司实际运营。
(三)肇事车辆相关概况
1.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3310P34B8M3,车辆识别码:LZ5N2CE59DB617236,出厂日期:2013年06月28日,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01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01月31日,机动车登记人:浩然公司,使用性质:货运。
2.车辆购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强制险110000元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机动车商业险2000000元。
3.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标注:整备质量(车重)14.8吨,核定载重16吨,入货场时空车过磅记录为20.42吨,车辆载重29.91吨,超载86.94%。
(四)肇事驾驶人情况
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张松波,男,汉族,46岁,广东五华人,浩然公司司机。张松波具备A2牌驾驶证、深圳市自卸车驾驶员备案合格证及运输行业从业资格证。事发后,交警部门抽取张松波的血液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未检出乙醇成分、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事发当天,浩然公司车队长曾国庆在微信群中发布运输任务,张松波收到任务后驾驶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前往宝达石场运货。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20日15时40分许,张松波驾驶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宝达石场装载了一车沙子,准备运往南山区西丽街道一道路施工工地。16时许,张松波驾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新安街道宝石路海安苑花园路段时,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与路中绿化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向右侧翻,侧翻后车辆右侧碾压到在等候放行信号由匡增明(死者)驾驶的粤G59G89号小型轿车,同时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所载沙子倾泻掩埋匡增明。
经查:
1.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新安街道宝石路海安苑花园路段,道路类型为一般城市道路:道路弯曲、长下坡、路面完好、干燥的沥青路面;事发时间为3月20日16时许,天气晴。
2.根据宝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张松波驾驶超过核定载重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在长下坡转弯道路段行驶时未控制好车速和车距,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浩然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浩然公司主要负责人何孝国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中磊方公司在知晓肇事车辆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石场装货出厂时车辆装载超过其核载质量的情况下,任由其超载出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一群众立即电话报警,接警后宝安交警大队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工作,并通知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后匡增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18]交法病鉴字第0092号)证实,匡增明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沙粒等)作用于胸部致胸部脏器损伤并窒息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匡增明,男,41岁,湖南省祁东县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涉事各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建议循司法途径解决。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松波驾驶超过核定载重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在长下坡转弯道路段行驶时未控制好车速和车距,在避让前车的情况下,因操作失误使得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与路中绿化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向右侧翻,进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浩然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浩然公司主要负责人何孝国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中磊方公司作为货物源头单位,为肇事车辆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超标准转载、配载,任由其超载出场。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与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
1.浩然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中磊方公司为肇事车辆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超标准装载、配载。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浩然公司主要负责人何孝国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粤BX1119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张松波驾驶超过核定载重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在长下坡转弯道路段行驶时未控制好车速和车距,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触犯交通肇事罪,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直接责任。2018年6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松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浩然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1.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公司对挂靠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中磊方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管理,杜绝超载车辆出场的情况,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交通主管部门应以此为戒,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事故路段交通事故隐患治理力度,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宝安区宝石路海安苑花园路段“3·20”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