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处级干部及党群线干部退休审批工作程序
一、目的
规范干部退休审批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区处级干部和区直党群机关、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及街道办事处干部及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干部。
三、审批工作程序
(一) 审批程序
1、正常办理退休审批程序
(1)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查档核实其出生年月后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干部科报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由区委领导签约后,发出干部免职办理退休通知,老干部科负责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2)本程序适用范围内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查档核实其出生年月后,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经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干部科发出干部免职办理退休通知,老干部科负责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3)本程序适用范围内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查档核实其出生年月后,将有关材料区委组织部老干部科审批。
2、提前办理退休审批程序
(1)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提前退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经部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干部科发出干部免职办理提前退休通知,老干部科负责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2)本程序适用范围内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正科及以下干部提前退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干部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经部务会研究同意后,干部科发出干部办理提前退休通知,老干部科负责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3、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办理退休审批程序
(1)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办理延长退休的,应在专家到龄前三个月提出延长退休书面申请,专家所在单位提出具体意见后,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并出具意见后,再报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审批。
(2)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条件和范围严格按照《***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劳动人事部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和粤府办[1990]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1、催办
在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查档核实其出生年月后,通知其本人,如其本人对出生年月有异议的,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必须向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提出核实该干部出生年月的书面申请。如其本人对出生年月无异议,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2、上报材料
收到审批部门发出的退休通知书后,退休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必须及时上报以下材料:
(1)经干部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干部退休审批表》(必须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核实档案后填写)一式叁份,附近期大1寸彩照4张。
(2)本程序适用范围内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副科以上干部附区委组织部免职办理退休文件。提前退休的干部附免职办理提前退休文件。
(3)登陆深圳市公职人员业务平台,打印一份最新《深圳市机关年度考核正常晋升工资核准表》(或“深圳市机关同系列职务变动工资核准表”),并在“单位意见”栏加盖单位公章、“核准机关意见”加盖区人力资源局工资福利科工资专用章。
(4)经干部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编制册复印件一份。
(5)其它:因病或因公受伤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提前办理退休的干部,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由市级医疗鉴定委员会提供的鉴定证明;
归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按退休政策可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应附上有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3、复核盖章
老干部科对所收材料进行复核,计算退休工资,打印《干部退休通知书》和《退休证》,并在相关材料上盖章。
4、发出退休证
老干部科在完成干部退休的全部审核后,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
5、办理工资转移
退休审核完成后,由老干部科通知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干部退休审批表》、《干部退休通知书》等有关材料送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核发干部退休工资。当月15日前办结的,次月起即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领取退休工资,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应通知有关人员同时停发退休干部的在职工资。15日以后办结的,则需要顺延一个下月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领取退休工资,在职工资停发时间也相应顺延一个月。
6、返回档案
退休审核完成后,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应将《干部退休审批表》、《干部退休通知书》等有关材料送区委组织部档案室存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