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5年6月10日)
罗府办〔2015〕14号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廉洁、安全、优质和高效工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工程、房建工程、信息化工程、物业购置、医疗设备购置、二次装修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效率、公开;
(二)建立健全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四)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辖区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七)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八)实行A、B、C分类管理制;
(九)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督查。
第五条 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中环保水务、信息化、园林绿化、区公办中小学校园修缮等工程项目分别由区环保水务、科技创新、城管、教育部门负责建设实施,其他项目由区建筑工务机构负责建设实施,区政府另定的除外。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项目调整审批等环节。其中,项目建议书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概算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按区政府常务会议重大问题议事规范审批。在各审批环节之前,区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有关评审机构进行评估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批准。
单个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及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申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之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属于重大项目的,按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办法(试行)》进行公示。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要求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第十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项目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规划、申报及论证、建设与管理等同时适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计划申请,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根据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和中长期建设计划,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建设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
在申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前,民生项目需进行评估论证,具体依照《关于完善罗湖区政府投资民生项目决策运行机制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计划类别、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建设内容、建设周期;
(三)拟安排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类别包括在建和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计划(A类);已开展前期工作,当年有希望开工,但需要履行概算审批等手续的项目计划(B类);正在研究论证、需进一步作方案优化的项目计划(C类)。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项目审批程序滚动递进。
第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下达A类项目建设资金和C类项目前期费用的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当年区政府投资B类计划的项目,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或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与工程密切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咨询等服务,与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列的设备购置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依法订立合同并送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对于实际总投资未超过原投资计划的,直接报区审计部门备案;实际总投资超过原投资计划的,先报区审计部门备案后,再由建设单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工程内容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依据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并应当按照区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分期支付项目资金。
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支付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工程完工、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的 90%以内;工程结算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下 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具体做法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区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报送区审计部门审计。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工程结算价25%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抄送区建设部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区审计部门出具区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计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报送区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决算报告意见出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执行、工程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情况的全面检查验收。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规划、档案等验收的,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前完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区审计部门出具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每年两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区监察部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具体依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廉政监察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四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质询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应立项审批而未进行立项审批的设备购置项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在编制、评估审核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以及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等违反本办法,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区实施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监督、法律责任及市审计部门委托我区负责的项目审计等环节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