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指导意见(珠国资﹝2010﹞265号)
各市管企业:
近年来,市管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有效推动了我市公益事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一)市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预算管理、核准备案、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市管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本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一)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二)各市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市管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市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三)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三、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
(一)各市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二)市管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严格对外捐赠审批程序
各市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
(一)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批准同意。
(二)对外捐赠应当由市管企业统一管理,所属子公司未经市管企业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三)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五、建立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对市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一)各市管企业应结合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对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管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市管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三)市管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累积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报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累积金额包含本企业和所属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四)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市管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报市国资委核准。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市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规范账务处理,并将有关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三)企业应当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四)派驻企业的监事会应当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五)市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国有产权代表应依照本指导意见对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表决。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