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瓶装液化气销售点年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消防局、市工商局2010年3月18日瓶装液化气销售点年审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珠海市建设局等四部门《珠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审批暂行办法》(珠府建[2001]223号)要求,按照确保安全、保障供气的原则,现就我市瓶装液化气销售点(下称销售点)《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年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燃气经营企业在申请销售点年审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销售点年审申请报告;
2、燃气企业与销售点所在商铺业主直接签订的、符合年审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商铺业主身份证明、联系电话;
3、销售点安全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明、联系电话;
4、《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因企业或销售点情况变更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销售点符合下列要求:
1、销售点必须保持通过消防验收时的地址和内部装修标准不变,防爆设施和消防器材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安全责任人任命书(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在显要位置上墙公示;
2、销售点内必须按照易燃易爆品储存的防爆场所标准严格管理,严禁烟火,严禁私接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严禁建隔墙、隔层住人;
3、销售点内气瓶储量不得超过1立方米,严禁违规操作和过气;
4、销售点为专业经营场所,严禁进行其他经营和活动。
三、存在下列情况的销售点年审将不予通过:
1、销售点紧邻烧焊工场、明火饮食店档等火灾危险场所的;
2、销售点紧邻学校、幼儿院等重要公共场所的;
3、销售点内使用非防爆电器和违章用电、居住的;
4、经检查确认两次以上在销售点内超量存放气瓶或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5、销售点正对居民住宅且居民反对意见较为强烈的。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销售点的安全管理,对目前不符合要求的销售点迅速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五、为确保居民用气需求,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在销售点数量减少和我市集中供应站建设尚未完成期间,采用运瓶车流动配送或其他安全可靠的方式保障居民用气需求。
六、瓶装液化气销售点年审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既要确保广大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又要切实保障广大居民用气需求,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工商局等相关单位予以大力支持配合。
特此通知。
附:《关于瓶装液化气销售点年审工作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珠海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工作会议纪要第5号)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执法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交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