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价〔2013〕90号
珠海供电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78号)转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物价局,市科工贸信局,横琴新区统筹发展委,高新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高栏港经济区统筹发展局,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香洲、斗门、金湾区物价局。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27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我省现有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一)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和商业用电价格在归并前仍按我局现有规定执行,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后,适用范围为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三)稻田排灌、脱粒用电价格仍按我局公布的标准和适用范围执行。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按所在价区的农业生产电度电价执行。
(五)其余各类用电价格按照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实行独立的销售电价结构,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的规定外,其余各类销售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电网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做好相关用户调整电价分类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销售电价实施情况的监管,确保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6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
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
三、过渡时期的措施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四)将目前单列的农业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深井高扬程用电,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五)在用电类别归并过程中,按电压等级进行分档定价。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按电压等级、用电容量或单位容量用电量(利用小时)进行分档定价。
(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实行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
四、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各类销售电价之间的归并涉及到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测算、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5月24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