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航空产业园生物医药专区建设项目征(收)地预公告(珠国土公告〔2012〕11号)
因珠海航空产业园生物医药专区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月村集体土地和三灶镇农业公司、磨刀门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国有农用地以及收回其他国有出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项目(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地发布预公告,公告有效期为一年。征(收)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从2012年9月3日起,对航空产业园生物医药专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进行现场调查、丈量确认。
二、本项目用地占地170公顷,位于在金湾区三灶镇鱼月村西侧的大门口水道以东,机场高速以北,定家湾定东五路以西,南湾路、机场西路及原规划的双林大道以南范围,涉及被征(收)地单位详见征(收)地范围图、现场勘测定界成果和现场界桩。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0]21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标准按珠府[2010]6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标准执行,文件规定以外的按市场信息价、周边补偿价或评估价为补偿依据。
(三)被征集体土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各被征(收)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征(收)地部门办理合法产权房屋、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地部门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公告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地貌以及涉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数码实景录相和拍照,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均属违法行为,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六、详细征(收)地范围、位置、坐标请2012年10月8日前到珠海市航空产业园管委会查询。(地址:金湾区三灶镇珠海机场办公楼二楼航空产业园建设局,联系电话:0756-7771196)
特此预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