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增设事项)
事项名称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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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事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3一、保留的行政许可第***项: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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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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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办理时间 | 201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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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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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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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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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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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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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84612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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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番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19821119;修订日期:19910629;20021028;20071229;20130629;施行日期:20130629)第二十一条 | ||||||
2 | 由有古建修缮设计资质单位提供的修缮设计方案和图纸(原件一式三份) | 同上 | ||||||
3 | 提供备选的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施工单位名单(国有文保单位需招投标)(一式三份) | 同上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修缮方案需由具有文物修缮设计资质的公司编制,方案需要通过文物专家评审,所选施工单位也需要具有文保施工资质。《文物保护法》(颁发日期:20021028;修订日期:20071229;施行日期:20071229)第二十一条。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无收费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