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监委与区检察院率先建立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机制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严肃查处因公职人员失职失责或职务犯罪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广州市荔湾区监委、检察院先行先试,于2018年4月13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公益诉讼领域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增强监督合力。《意见》共13条,对协作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机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协作范围。《意见》不仅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纳入协作范围,还从保障监察、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突破性地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也纳入双方协作范围。
二是规定协作方式。《意见》重点对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方式即线索移送反馈机制作出规定。一是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不作为、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不配合或阻挠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应将相关线索移送监察委跟进处理;监察委在监督调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可能的,应将相关线索移送检察院跟进处理。对查证属实,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二是建立处理结论双向反馈机制。针对对方移送的案件线索作出处理结论之前,应向对方通报查明情况,可听取对方的处理意见。
三是规范协作程序。《意见》对案件线索移送流程、文书规范、证据要求、跟进办理程序、办理结果通报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尤其规定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建议书》、《公益诉讼起诉书》、《公益诉讼判决书》应同时抄送区监委。同时,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对协作纪律作出规定,强调监察、检察机关在协作办案过程中严守办案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违反办案纪律,办理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是实现协作常态化。《意见》对双方常态化协作予以明确。一是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双方均指派专人担任日常联络员,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登记、管理、移送和反馈,加强日常工作联络和资源信息共享。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监察委与检察院就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和案件协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三是建立会商制度。对案情疑难复杂、影响重大或社会敏感、反应强烈的案件,可互邀互派工作人员研讨,也可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共同会商。
《意见》的出台,进一步优化整合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监督资源,强化了监察、检察机关依法调查职权,有力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职人员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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