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计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拟订统筹全区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培训机构的管理。牵头组织实施上级关于高等院校、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
(四)统筹建立全区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上级关于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等政策。负责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工作,完善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体系。
(五)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牵头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措施,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措施。指导和规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
(七)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指导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统计及退休前培训等工作。
(八)牵头拟订海珠区雇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海珠区雇员管理工作,负责对现有按数管理的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九)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及“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民工工作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实施并统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未成年工的行为。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