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张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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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6日发表
张明都(身份证号码:352224********5419):
以你为经营者的鸿雁制衣厂(无证照)未依法支付曾德海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详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在2018年1月8日10时前依法支付曾德海等人的劳动报酬。
由于你电话无法接通,且经营地址关门无人签收文书,员工聚集讨薪引发群体事件,现我局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海人社监字﹝2017﹞8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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