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相关联文件链接: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宁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建立执法公示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决定的精神,保证我县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和《肇庆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广宁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五章三十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七条,第二章公示的范围十一条,第三章公示管理八条,第四章责任追究一条,第五章附则三条。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办法》中行政主体的界定
《办法》第二条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原则
《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管理机制问题
《办法》第四条明确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五)关于行政执法公示的外部监督机制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关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期限问题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以保障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更新及时。
(七)关于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追究机制
《办法》第二十七条对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和对象做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力度,倒逼行政执法主体重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