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有保障
日前,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肇人社发〔2011〕114号)。《通知》规定,从2011年7月起,凡户籍归属我市并在1978年6月1日前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驻肇机关事业单位,且离开单位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能够领取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
该《通知》是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措施,有力地保障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和谐,受到了热烈欢迎,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市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