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定价成本公开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文件有关规定,兴文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四川申信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至11月对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城市供水定价成本进行监审,现已形成监审结论,即日起向社会进行公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内容
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二、公告时限
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及受理
咨询电话:0831-8822001;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时,下午14:30—18:00时;
咨询邮箱:543810166@qq.com。
特此公告
兴文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1月25日
关于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兴文县发展和改革局:
我们接受委托,对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城市供水运行成本进行专项审计,并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等规定对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的城市供水运行成本发表监审意见。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的责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城市供水成本进行确认、计量及报告,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计划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成本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调阅文件资料、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成立于1999年8月2日的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原名兴文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28日经公开拍卖,由李伦取得本公司及兴文国润排水有限公司经营权和厂内产权,工商注册登记号:511***********1;注册资本(人民币)673.00万元。
2016年4月12日,本公司全体股东与四川发展国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简称“国润环境公司”)签订100%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11月23日取得兴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55Y,注册资本(人民币)673.00万元;2017年3月24日,本公司更名为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
本公司注册地: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法定代表人为钟鹏。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产、供、销;水资源开发、供水和室内排水工程安装、调试、维修,水表计量装置检校;供排水管材,管件销售,目前本公司主要经营活动系运营兴文县自来水供水相关项目。
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现有职工63人,下辖2个制水厂;三角沱水厂(县城)和僰王山镇制水厂。三角沱水厂一期制水能力1.5万吨/日;正在进行的二期改扩建后达到3万吨/日;僰王山镇制水厂制水能力0.5万吨/日,服务范围为县城及周边村,太平镇及工业园区,僰王山镇及周边场镇村组,服务人口10万余人。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5号通告,水厂运行评估考核合格。由于城市规划建设加快,三角沱水厂的制水能力也不能满足供水需求,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公司已经启动二期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三角沱水厂的制水能力将达到3万吨/日。
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94,181,418.37元,负债总额57,554,411.49元,净资产36,627,006.88元。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一般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第7号);
4.《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5.《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价发[2009]100号)等有关规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24号);
6.《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0〕2613号;
7.各级政府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二)特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三)被监审单位提供的依据
1.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2016年—2018年财务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会计科目余额表、记账凭证;
2.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填报的2016年—2018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填报表》及相关基础数据;
3.其他与成本监审相关的资料。
(四)成本数据按照连续三个年度核算
根据成本核算的相关规定,本次监审数据按照2016年-2018年三个完整连续的会计年度审核。
三、成本监审程序
1.成立监审组,形成监审方案;
2.对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上报资料及其数据进行初审;
3.对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财务资料进行就地审计;
4.形成成本监审报告。
四、主要成本核增核减情况
(一)核减职工薪酬
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城市供水经营者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公司)按规定企业总人数最高不超过88人,其中管理、工程技术和服务人员最高不超过18人(按总人数的20%计算)。
经查:
1.2016年被监审企业实际全年平均总人数为52人,管理、工程技术和服务人员平均16人,虽然总人数未超编,但管理、工程技术和服务人员已超过总人数20%,超编约5人。本次对超编人数工资薪金进行了调减,调减金额190,544.45元,同时,本次对超编3人所列支的社保费、工会经费及福利费进行了调减,调减金额分别为42,147.90元,3,810.90元、6,357.65元,共计调减242,860.90元。
2.2017年本公司全年平均总人数为62人,管理、工程技术和服务人员平均15人,虽然总人数未超编,但管理、工程技术和服务人员已超过总人数20%,超编约3人。本次对超编人数工资薪金进行了调减,调减金额119,160.45元,同时,本次对超编3人所列支的社保费、工会经费及福利费进行了调减,调减金额分别为11,084.66元、1,660.13元、2,312.38元,共计调减134,217.62元。
(二)核减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经查:
1、被监审企业2016年-2018年均有部份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小于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的折旧年限;本次对此部份固定资产折旧额进行了重新计算调整,2016年-2018年分别调减固定资产折旧额174,902.97元、181,794.57元、307,937.25元,三年共核减6***,634.79元。
2、被监审企业2016年-2018年均有部份固定资产折旧未考虑净残值;本次对此部份固定资产折旧额进行了重新计算调整,2016年-2018年分别调减固定资产折旧额220,015.12元、158,566.81元、151,383.45元,三年共核减529,965.38元。
(三)核减业务招待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
经查:
被监审企业2016年应核减业务招待费29,973.80元,2017年应核减业务招待费37,323.60元,2018年应核减业务招待费43,301,80元,三年共核减业务招待费110,599.20元。
(四)核减对外捐赠款
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二)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经查:
被监审企业2016-2017年分别支出对外捐赠款18,000.00元、10,376.00元,属于与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本次对此项费用进行了核减,共计核减28,376.00元。
(五)核减财务费用
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二)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经查:
被监审企业2016年部份贷款利息支出1,926,048.86元、2017年和2018年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分别为2,721,857.04元、2,006,759.06元,属于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本次对此项费用进行了核减,共计核减6,654,6***.96元。
(六)核定安装净利润冲减供水成本
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供水定价成本时应当从供水总成本中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收入比例法、工时比例法或资产比例法等合理核定。”
被监审企业其他业务---安装业务的安装成本在账务上是独立核算,但期间费用未独立核算,是全部体现在主营业务---供水业务费用里。鉴于本公司业务性质的特殊性,目前县城开发属于集中期,安装业务量较大,利润空间相对较高。我们考虑随着县城发展到一定时候,安装业务会随着县城安装饱和而呈递减趋势,今后公司管网安全维护费支出,会在后期呈上升趋势。因此,本次对安装业务净利润按安装收入的20%确定冲减供水成本。经核算,2016-2018年分别核定2,282,777.41元;2,531,697.75元;2,973,729.21元。三年平均核定2,596,068.12元扣减供水定价成本。
(七) 核减其他成本
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二)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经查:
1.被监审企业2016年因遭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多支出原材料、动力、修理费用等共计1,549,603.70元, 本次对此项费用进行了核减。
2.被监审企业2017年和2018年有少数属于安装成本的费用在供水成本列支,分别列支费用为2***,461.77元、213,981.33元,本次对此项费用进行了调减,共计调减478,443.10元。
(八)核减漏损率及相关成本费用
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第四条的规定: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漏损率是供水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指标,我们在监审过程中发现被监审企业漏损率较高,三年平均漏损率达23%,该指标说明企业对供水管网安全管理缺失,水损较严重。根据2017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进行修正后计算得出漏损率,2016年-2018年为分别为17.9%,17.87%,17.34%。2016-2017年分别核减11.24%、5.67%,三年平均核减5.***%,核定三年平均供水量为6,101,569.00立方米。
五、定价成本
根据企业供水成本申报和我们帐面基础数据的调整,经审核,被监审企业近三年供水定价平均不含税单位成本为1.88元/m3,含税单位成本1.94元/m3。详细如下:
1.2016年企业申报成本17,627,201.79元,核减成本6,444,182.76元,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总成本为11,183,019.03元,不含税单位供水成本为1.81元/m3,含税单位供水成本为1.86元/m3;
2.2017年企业申报成本17,439,887.73元,核减成本6,040,295.16元,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总成本为11,399,592.57元,不含税单位供水成本为1.89元/m3,含税单位供水成本1.95元/m3;
3.2018年企业申报成本17,458,332.33元,核减成本5,697,092.10元,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总成本为11,761,240.23元,不含单位供水成本为1.92元/m3,含税单位供水成本1.98元/m3;
4.三年汇总:企业申报平均总成本17,508,473.95元,平均核减成本6,060,523.34元,核定城市供水定价平均总成本为11,447,950.61元,不含税单位供水成本为1.88元/m3,含税单位供水成本为1.94元/m3。
六、报告的适用范围
本报告仅用于兴文县发展和改革局了解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城市供水成本监审进行专项审计的情况。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本公司及执行本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无关。
附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总表。
四川申信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杨国敏
会计师:卢晏欣
报告日期:2019年11月11日
城市供水历史成本监审核定总表 | |||||
企业名称:兴文国润供水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行次及相互关系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三年平均数 |
年供水总量(m3) | E1 | 7,508,732 | 7,326,538 | 7,318,404 | 7,384,558 |
年售水总量(m3) | E2 | 5,321,004 | 5,321,004 | 6,122,752 | 5,588,253 |
核定年供水总量(m3) | E3=E1×(1-E6÷100) | 6,1***,669 | 6,017,286 | 6,122,752 | 6,101,569 |
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m3/日) | E4 | 2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m3/日) | E5 | 20,571 | 20,072 | 20,050 | 20,231 |
核定产销差率(%) | E6 | 17.90 | 17.87 | 16.34 | 17.37 |
一、制水成本(元) | E7=E8+E10+…+E16 | 6,005,771.32 | 6,341,527.69 | 6,932,431.91 | 6,426,576.97 |
1、原水费 | E8 | 428,919.00 | 530,766.59 | 598,127.49 | 519,271.03 |
其中:水资源费 | E9 | 414,519.00 | 516,366.59 | 568,127.49 | 499,671.03 |
2、制水环节职工薪酬 | E10 | 1,124,236.46 | 1,030,785.36 | 1,756,149.49 | 1,303,723.77 |
3、原材料费 | E11 | 315,366.74 | 314,802.56 | 295854.43 | 308,674.58 |
4、动力费 | E12 | 1,***8,166.67 | 1,594,897.52 | 1,619,330.70 | 1,620,798.30 |
5、外购成品水费 | E13 | 0.00 | 37,334.70 | 449,085.00 | 162,139.90 |
6、修理费 | E14 | 388,952.32 | 376,626.00 | 381,774.02 | 382,450.78 |
7、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 E15 | 1,387,551.46 | 1,812,243.50 | 1,086,942.82 | 1,428,912.59 |
8、其他制水成本 | E16 | 712,578.67 | ***4,071.46 | 745,167.96 | 700,606.03 |
二、输配成本(元) | E17=E18+…+E24 | 4,749,849.14 | 4,722,702.06 | 4,216,405.78 | 4,562,985.66 |
1、输配环节职工薪酬 | E18 | 773,633.80 | 726,153.21 | 333,118.63 | 610,968.55 |
2、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 E19 | 2,956,378.59 | 2,200,493.91 | 2,819,347.12 | 2,658,739.87 |
3、动力费 | E20 | 136,5***.23 | 558,787.*** | 543,493.48 | 412,948.45 |
4、修理费 | E21 | 596,790.61 | 769,807.50 | 223,135.52 | 529,911.21 |
5、机物料耗 | E22 | 211,137.71 | 143,374.94 | 225,530.45 | 193,347.70 |
6、管网检测费 | E23 | 75,344.20 | 50,102.14 | 71,780.58 | 65,742.31 |
7、其他输配成本 | E24 | 0.00 | 273,982.72 | - | 91,327.57 |
三、期间费用(元) | E25=E26+E27+E28 | 2,710,175.98 | 2,867,060.57 | 3,586,131.75 | 3,054,456.10 |
1、管理费用 | E26 | 1,***4,672.63 | 1,216,820.54 | 1,487,414.55 | 1,449,635.91 |
2、销售费用 | E27 | 630,503.35 | 788,940.03 | 1,237,417.20 | 885,620.19 |
3、财务费用 | E28 | 435,000.00 | 861,300.00 | 861,300.00 | 719,200.00 |
四、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元) | E29 | 2,282,777.41 | 2,531,697.75 | 2,973,729.21 | 2,596,068.12 |
五、供水总成本(元) | E30=E7+E17+E25-E29 | 11,183,019.03 | 11,399,592.57 | 11,761,240.23 | 11,447,950.61 |
六、单位售水成本(元/m3) | E31=E30÷E3 | 1.81 | 1.89 | 1.92 | 1.88 |